当事人被起诉,国晖律师助其免于承担责任
2020年3月,苏某承揽XX培训公司装修工程,借用XX装饰公司资质申报保险,后苏某未完成工程便失联,XX培训公司故将XX装饰公司与苏某诉至法院。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讼装修工程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苏某联系并协商,被告苏某借用被告XX装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挂靠合同,被告苏某并无装修工程施工资质,故《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XX装饰公司之间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某返还装修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XX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一:佛山市XX艺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二:苏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诉称,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一承包原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胜西路22号新凯广场三楼的办公室及教室的室内装修工程,工期90天,工程总价款55万元,原告需按期将工程款支付至被告一指定的收款账户(即被告二账户)。合同签订后,被告二作为现场施工管理人按照原告与两被告确认的旅工图施工。开工后,被告二数次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提前支付工程款,自2020年3月21日至5月7日期间,原告共计支付360000元工程款至被告一指定的被告二账户。2020年5月8日,被告二突然无故停工,经原告多次联系无果。在此情形下,原告联系被告一要求其另行指派其他现场施工管理人组织开工,被告一称涉案工程由被告二实际施工管理,与其无关,拒绝复工。
为避免工期一直延误,经多次与两被告沟通无果后,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委托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一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函后三日内复工或与原告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并返还已超额收取的工程款,否则视为默认原告的单方结算结果,并接受原告另行委托其他装饰公司完成涉案合同项下装饰工程的后果、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一于2020年5月15日收函后一直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委托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粤辉事务所)就两被告已完成的涉案合同项下工程量进行结算。经粤辉事务所鉴定核价,在已收取原告工程款360000元的情形下,两被告完成涉案合同项工程结算编制金额为61333.57元。2020年5月23日在两被告拒绝复工的情形下,原告另行委托案外人完成涉案场所装饰工程。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5月15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298666.43元及利息(以298666.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工违约金15000元(1000元/天×10天)、鉴定费8000元、律师费10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合计331666.43元)
被告一答辩称:
一、XX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答辩人无过错,未因出借资质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XX公司损失。
三、XX公司已支付苏某的36万元款项性质不明,该36万元并非全部为本案工程款。
四、答辩人不认可XX公司单方工程鉴定苏某已完成工程量为61333.57元。
五、XX公司先行支付工程款或者借款,应向苏某一人主张返还。
六、XX公司主张答辩人支付延工违约金15000元,鉴定费8000元、律师费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告一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一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装修款298666.43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XX外语培训有限公司;
二、被告苏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8000元予原告佛山市XX外语培训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273号档案编写】